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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行为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发布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生效。 中国品牌网上培训,此次发布的《垄断司法解释》,从举证责任分配、事实免责、专家证据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和细化,以保护垄断行为受害者的权益,获得有效救济。关于举证责任,《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并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公用事业和具有独家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斥和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即《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原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和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合法为由进行辩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为了证明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原告可以使用被告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据。
同时,《垄断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和意见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解释案件的专业问题,也可以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报告。
在损害赔偿方面,司法解释还规定,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为调查和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同时,行业协会章程等内容也被正式纳入反垄断范围。《垄断司法解释》规定,被诉合同和行业协会章程的内容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针对《反垄断法》确立的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垄断司法解释》也做出了具体回应,明确规定行政程序不需要先于反垄断民事诉讼。
标题: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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