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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 [引言]中国的商标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商标制度的每一次改革都与改革开放的需要密切相关。目标是为中国经济、法治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确立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两条重要原则,指导和规范了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和改革。 要发展市场经济,市场必须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根本作用,这一作用必须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政府必须做的是维持自由竞争的秩序。这意味着政府应该精简行政机构,下放权力,将政府职能从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即将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解决,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管理,不干预市场竞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依法行政,这要求法律合理界定公共权力的内容和界限。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管理社会和市场,即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依据。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制度的改革是在遵循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原则下进行的。

取消著名商标评选,深化商标制度改革。

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实践。它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在国际一级得到推广和普及。中国在加入《巴黎公约》后也引入了这一概念,并将该条约的条款纳入国内法。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唯一目的是对知名度高的商标给予更高层次的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与普通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巴黎公约》),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超越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特别是防止淡化和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也只有是,驰名保护规则的适用条件的认定,即商标审查机关或法院在决定是否给予其更高水平的法律保护之前,需要确定所涉及的商标是否是我国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仅此而已。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这种法律上明确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在我国的商标实践中被异化为一些商家进行市场宣传的工具,一些地方政府也因其工作而将该项目作为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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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从特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需要来认定驰名商标是不合逻辑的:一个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对此是否非常清楚,以及政府需要如何告诉相关公众你对该商标很熟悉?当然,并不是所有相关公众都知道驰名商标,即使他们符合法律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要做的就是通过广告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事实上,本次公示不需要引用驰名商标的名称来加强公示。然而,企业热衷于在品牌宣传中使用这一名称,因为这一名称给企业带来了另一个好处:相关公众会认为,政府认可的驰名商标不仅是驰名商标,而且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也已得到官方验证。但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这涉及到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条件。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009年《关于审理保护驰名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商标。2014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驰名商标定义也修改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这些法律条款的演变说明了两点。首先,就驰名商标的定义而言,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在措辞上只有区别。它表达了相同的条件:高流行达到一定的门槛。第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受欢迎程度,不包括对商品质量或企业声誉的评价。《商标法》第14条就驰名商标认定依据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根据该条,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二)商标使用期限;(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五)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意味着,即使商品质量和企业声誉有问题,商家也只能通过广告和建立广泛的分销网络来获得知名商标的认可。因此,将驰名商标理解为政府对商品质量和企业声誉的肯定是对驰名商标概念内涵的误读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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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中分离出来的驰名商标主动认定和批量认定的做法,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而且背离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的性质。然而,驰名商标在市场推广中的作用与我们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不够及时,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遵守,企业和公众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市场活动中独立形成供求评价关系, 但是公众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观念被利用和迎合,以继续在市场上扮演企业的背书人和担保人的角色。 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内涵的误读有很多原因,但这种误读是客观现实。这一事实导致了商家的虚假宣传,因为虚假宣传的识别并不简单地取决于商家的宣传表述在形式上是否真实,而是取决于消费者在特定环境中如何理解和理解该表述。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无意助长商家的虚假宣传。真正认识到这个问题,中国驰名商标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主动识别、批量识别到被动识别和按需识别。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14条中增加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尽管该条款在法理上存在诸多缺陷,但在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误读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情况下,禁止商家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和商品描述是一种无奈而又切实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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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经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得到法律的授权,否则就会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禁止政府对市场交易的具体不当干预。此外,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和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将使抽象的利益相关者团体对间接的市场干预或扭曲负责。政府以各种方式认可企业的信誉,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一旦被认可企业的信誉出现问题,政府的信誉也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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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驰名商标甚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无论是立法还是法理。在商标法中,商标受欢迎程度是一方面确定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确定商标侵权和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然而,与知名度发生质的变化的驰名商标不同,驰名商标仅在保护范围和程度方面受到商标审查机关或法院的正常定量调查,因此没有必要进行法律定性。中国的驰名商标制度是由地方标准文件确立的,广泛存在于各地。简而言之,著名商标是当地的知名商标。它的建立和运行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模仿。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及其不良后果也存在于驰名商标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张茂指出,政府选择和认定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第二,政府的选择性支持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三,政府对替代市场的评估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因此,驰名商标制度必须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改革。与驰名商标不同,驰名商标不是法律概念,在商标法律体系中也不是必须的。因此,驰名商标的改革措施是回归法律规范,而驰名商标的改革措施是彻底废除这一地方制度,消除对市场竞争的干扰,停止公共资源的浪费,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优化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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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体制改革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是关键。政府应该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做一些事情,但它也应该做一些事情。张茂主任指出,在深化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改革中,还应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三是加强商标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强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等的保护。第四,努力提高商标品牌的服务能力,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评估。第五,主动参与商标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中国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一举措将有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第三方市场组织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更好地利用政府资源开展行政执法和服务市场工作。

标题:取消著名商标评选,深化商标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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